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规定,自2023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使用事宜
附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样式
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规定,自2023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使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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