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原在山东滨州惠民县清河镇经营一家超市,后因举家外迁,便将超市连同所经营的商品一并转让给同村的亲戚牛某,原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成都许可证也随之转给牛某。
在一次市场检查中,惠民县局执法人员发现牛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成都许可证上的核定经营人并非牛某本人。对此,当事人牛某谎称该超市的经营人仍是李某,自己只是给其帮忙,代为管理经营。在执法人员出示掌握的证据后,牛某不得不承认了使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牛某违法经营的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收回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分析《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李某无权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牛某也不应接受转让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故李某的转让行为和牛某的接受行为都于法无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牛某也没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使用转让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经营卷烟而导致的无证经营案件,案中李某和牛某的行为给广大零售客户敲响了警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既无权转让也不能私下接受,使用转让证件等同无证经营,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