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八款的规定:南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法》和《南京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一、著作权转让登记所需要的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2、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转让流程
提交申请→登记机构查询→登记机构受理→登记人员审查→登记完成
三、转让需提供的资料
1、合同登记申请表并盖章;
2、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并盖章;
3、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盖章;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等;
4、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