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进行股权转让的,在转让股权之日算起30日内进行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其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方面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明确标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牵涉方面甚广,且专业性较强。有疑问的时候,您需要一个如轻创企易一样的专业团队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