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标注册的概率越来越低,所以很多商家另辟蹊跷的想要通过沈阳商标撤三申请来撤销他人的沈阳商标并以此来取得商标使用权,因此若是企业遭遇了被他人提出而收到国家商标局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就来看看如何用使用证据来打脸想要撤销企业商标的他人。相关的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避免虚假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针对非真实的象征性使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使用证据无效。例如,一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许可不是商标的使用,它们在撤三案件不能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显示商标的产品要一一对应。例如,企业自行印制的发货单、收款收据等单据,仅供单位内部管理使用,本身无法辨别真伪,无法确认是否发生实际的商业交易,证明力非常有限。通常这样的使用证据在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的相互佐证下,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商标法》中所指的商标使用应当是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行为。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施的是与大陆地区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大陆地区属于不同的法域,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产生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撤三案件的有效证据。而且针对外国品牌的撤三案件中,由于商标权人只提供了香港地区的商标使用证据,故商标局认定提供的证据无效。在后续的撤三复审中,商标权人及时提供了进入中国大陆的报关单,进而商评委认定该商标予以维持。《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明确“提交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这三年期间内,并且要体现具体的时间信息。商标的使用并非内部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商标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标识、办公场所的标志等通常不能认为对外的公开使用,同样它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当企业面对他自身商标人提出的商标撤三申请时也不要过于担忧,准备好使用证据就是最有力的回击,而在上文小编也总结了从哪些方面提供使用证据,同时企业在日常的使用中也要处处预留商标使用的证明,比如说宣传单制作时,以及广告推广是都应当结合到商标进行,这些都能够成为商标被使用的证明。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触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络,以便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