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会计年度即将结束的时候,很多企业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企业未分配利润能否直接转增实收资本?是否需缴纳20%个税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
事实上,企业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实收资本,无需出具验资报告。
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指的是将企业历年结存的未分配利润转为实收资本。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少。一般来说,企业未分配利润有这样一些去处:给股东分红、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以及转增资本。
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涉及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200万元
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需缴纳20%个税?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实质是企业对股东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自然人股东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形式投资企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资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考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