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该通知再次完善了中小微企业简易登记注销的流程,比原来更加简便,具体有哪些改变呢?
全文提炼主要改变如下:
1、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2、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
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1、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2、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1、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1、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2、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