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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四种变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与计征

【摘要】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各地实际执行情况不一。本文对公司整体变更所有者权益变化归纳了四种常用情形,对相关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了梳理分析,并就是否计征、如何统一计征个人所得税提出了合理分析与建议。

公司整体变更前后所者权益变化的四种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关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四种变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与计征

假定公司所有者权益在整体变更前后如下表:

在整体变更时(不考虑评估增值),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各地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为了厘清政策,合理分析与建议,笔者对相关情况概括为如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H=A, I=B+C+D,即整体变更前后,股本(实收资本)无变化,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均转至资本公积;

第二种:H=A+C+D, I=B,即整体变更后,股本由股改前的实收资本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资本公积无变化;

第三种:H=A+B, I=C+D,即整体变更后的股本增加由资本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至资本公积;

第四种:H>A且小于E(不含第二、三种情形)即整体变更后的股本增加来源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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