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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超出经营范围能否开具发票?风险如何规避?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会有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比如一家提供服务的企业,出售了企业使用过的二手车、电脑、桌椅;制造型企业可能会出租自己的闲置不动产,原材料等等。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具有偶然性质的业务要不要开票?如果开票,是不是就属于超出了企业的经营范围?会不会有面临处罚的风险?小编查阅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12366网站,发现相关的问题还真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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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青岛发票是否可以开具

针对这个问题,先给大家吃一个定心丸,青岛发票肯定可以开具。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另根据2023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之政策组发言材料》的答复: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根据规定,企业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只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即使超出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二、发票开具的执行标准

开具是可以开具,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执行标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有些税务局较为宽松,纳税人在经营范围以外发生其他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有些税务局认为临时性、偶发性的业务可以开具发票,但如果变成了经常发生的业务需要先变更经营范围再开具。

③有些税务局监管较严,要求严格按照经营范围来开具,经营范围不包含的业务需要先增加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种才能开具发票。

此外,在实际业务中也可能出现有的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中并没有相关税目,无法开出相应发票,这个时候企业还是需要去税务局申请增加税收征收品目;还有的企业可以开具发票,但是申报增值税的时候超范围经营部分无法填写,这种情况也需要联系税务机关做相应的变更。

总体来说,企业发生一些超范围的业务,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就应当开具发票。如果是临时性、偶发的业务可以直接开具发票;而如果是经常发生的业务,建议先变更经营范围后再行开具。当然各地执行可能略有差异,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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