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那么,公司名字是别人的注册厦门商标,侵权吗?
厦门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这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到期可续展。
商号权,又称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商号使用权以及商号专用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均享有名称权即商号权。
1、核准注册权利机构不同
商标核准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号核准机构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2、保护范围不同
商标:全国范围内保护
商号:地方保护
3、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
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
商标和商号是并行的制度。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括及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括及商标。
核准机构不同、保护范围不同致使商标、商号权利冲突时常发生。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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