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南昌商标审查过程中,一名来自广州的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申请 了“马来法”“马陈术”“马曼琳”等南昌商标,当这一系列以姓氏作为首字的南昌商标映入眼帘时,出于商标审查的敏感性,通过网络查询该文字是否有特定的含义或出处。经搜索确认,上述文字与著名企业家马云的父亲以及著名企业家马化腾的父亲、女儿的姓名相同。无独有偶,轻创企易在近期申请的商标中查询,竟然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一个注册地为香港的公司, 申请注册了十余个“艾凡希娜”“卡尔苏姆” 等商标,通过网络查询,确认均与各国政要家人及伴侣的姓名相同。
近年来,在我国,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以刘翔作为商标申请的达48件、林书豪209件、姚明110 件、马云40件、王石25件……前段时间,著名表演艺术家六小龄童也曾发博文痛斥其姓名遭恶意抢注,近期也发生了网红“PAPI酱”注册自己 姓名商标,却因遭在先抢注而无法注册的诉讼案例。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时期出现的公众人物 名称,又会成为新的抢注热点。
为何近年来不断有人大肆恶意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究其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 的驱使,想走捷径“搭个便车”。已经具有相当 知名度的名人姓名,大多为公众所知晓,以其作 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相当于直接拥有了一个知名商标,省去了大量为使公众建立品牌认知的费用 和时间,有利于品牌的推广宣传。更有甚者,以此为条件,向姓名权的权利人索取高价转让费,可谓一本万利;二是时下对恶意注册打击的相对 滞后性也为抢注提供了土壤。因为以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是不违反现行《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姓 名具有区别作用,以此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具有 商标的显著性,所以在商标审查阶段对姓名权的保护原则上以被动保护为主,当事人申请主张权 利一般需要等到异议或撤销程序,甚至是诉讼程序中才能得以实现。
也正因如此,时至今日,在新的商标申请中,仍有不少这种具有恶意抢注性质的名人姓名 商标混在普通的姓名商标中,企图蒙混过关。此 种行为看起来只是行使正当的商标申请权,利 用法律的模糊边界,打政策的“擦边球”,实 际上这种恶意注册的行为危害极大,它不仅侵犯 了名人本身的姓名权甚至名誉权,影响到他们的 形象,或者因高价转让给真正的权利人造成较大 的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更重要的 是,它还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使用该 商标的商品是名人本身经营或者授权他人经营 的,并基于对名人的好感而购买该商品。
近年来,为彰显立法的正义导向,维护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也在加大对恶意注 册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采取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采取并案集中 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努力使恶意注册行为在审查环节就能够得到遏制。
那么,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如何确认自己申请的商标是否构成了恶意抢注名人姓名商标, 从而避免因此被驳回的后果呢?轻创企易认为,对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界定,从审查实践中大致从以 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该姓名可认为是名人的依据。根据2017 年3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商标 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 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 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从中可以得知,商标认定达到名人姓 名的程度,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该特 定姓名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姓名指代该自然人;
(3)该特定姓名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 的对应关系。
而“相关公众”的确定,也是要基 于所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即通常所讲的 行业,有些人名在行业以外的人群中可能知之者 甚少,但在其所处的行业中却很有影响力,这类 的姓名如果要注册在与其相关的类别上,“相关 公众”应做缩小解释,只考虑其相关行业人士即 可。比如近期有申请人申请了名为“刘渡舟”的 商标,如果基于大众的第一反应,可能会觉得并 不是很有知名度的姓名,但是通过网络查询可以 得知,刘渡舟为我国已故著名中医学家,致力于 伤寒方面疾病的研究,而该申请人的商标正是申 请使用在药品、医疗等相关类别上,故审查员认 定该姓名为名人姓名,以“易使消费者产生误 认”的理由驳回了该商标。同时上述《规定》的 第五条也指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 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 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 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 不良影响’。”从中更是可以明确看出,上述各 界知名人士的姓名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因此,如遇到以上述各界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注 册,审查员无需按照考虑名人知名度的认定要 件,可直接以“不良影响”的理由驳回。
二是申请人主观恶意的体现程度。如前所 述,如果直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领域的公众人 物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那么其主观的恶意性 则不言而喻。比如本文开始提到的那一系列“马 姓”商标以及与其情况接近的“政要亲属”系列商 标,就属于上述的情况,也就难逃因恶意注册而被 驳回的命运。除此以外,如果是以一般性质的名人 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其主观方面应以关联性为主要 考虑因素。如果一个与所申请的名人姓名商标毫无 关系的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姓名商标,其目的的正当 性就值得怀疑,如果是该申请人还同时申请注册了 大量与其无关的名人姓名商标,那其主观的恶意性 就更加突出。在审查实践中,对这种申请多以要求 申请人提交姓名权利人的授权书的形式加以明确,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与申请的名人姓名商标具有关联 性,则一般会以“产生误认”为由驳回其申请的名 人姓名商标。比如近期一个来自厦门的申请人,申 请了将近20个“金庸”“张学友”“郎咸平”等 商标,全部被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 项加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产生误认且易产 生不良影响”的理由予以驳回。
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独创性是 其核心要义,没有一个品牌能够靠冒充他人而在 消费者心中树立屹立不倒的形象。希望广大申请 人重视自己的立身之本,让未来商标投机的行为 越来越少,还市场以公平的竞争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