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自然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其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的组合)o公民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个体工商户具有商事能力。“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具体是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由商事法律赋予商事主体的能力。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了法律对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进行资格限制的基本规定。个体工商户具有商事能力,即具有经营资格,可以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自然人)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只有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才能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个体商户不再经营(歇业)的,也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范围受法律、政策规范,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但有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个体工商户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活动;有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取得前置行政许可后才能进人特定行业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这些特别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