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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未年检,雇员受伤工伤怎么定?

案情简介:

杜某是潍坊高密市一家个体工商户的雇员,该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是门某,于2005年9月7日成立,主要从事胶粉加工。2023年8月9日8时许,杜某在该个体工商户工作过程中,被扒皮机挤伤左上肢。医疗诊断结论为左上肢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

个体户未年检,雇员受伤工伤怎么定?

杜某于2023年7月12向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10日作出高人社工伤认字(2013)2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门某认为他的工商登记是已经过期的工商执照,现在并非个体工商户,加工胶粉是自己干,已经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杜某是他个人聘请的雇员。

因此,门某以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法院将杜某列为第三人。原告门某向法院提供个体工商户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欲证明其在2009年进行过年检,以后再未进行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原告认为个体工商户2005年登记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年度验照,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被吊销。所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系个人,并非个体工商户

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对门某和杜某的调查笔录、高密市人民医院的120出车命令单、杜某在原告处的一份由原告书写的工资记录表、2023年5月10日从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出的门某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显示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未过期,是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等证据。证明门某是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与杜某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杜某所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对被告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职权、执法目的、行政程序、行政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了审理,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行政主体资格及行政职权、执法目的、行政程序等均未有异议。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个体工商户未按时进行年度验照,其主体地位是否存在。

法院认为,根据原《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16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38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未办理年度验照的,只会是营业执照的吊销,并不导致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注销。(1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门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案件分析: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7097.67万人。个体工商户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个体工商户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运营不规范、管理不合理等缺陷。不少个体工商户存在超范围经营、未按期进行年检、超过经营期限仍在经营等问题。

本案中就是未进行年检导致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进而影响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门某以为不年检就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每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年度验照即年检,个体工商户未在规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管业执照,可以看出未进行年检有两个后果,首先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此时依据一般的行政管理的程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会作出限期改正的书面决定或者通知,并送达个体工商户;其次,个体工商户接到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后,在登记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仍旧没有改正的,登记部门将会昂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对于吊销行为,行政机关也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告知。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会因为未年检就直接的、当然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会有限期改正的程序,即使最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部门也会出具相关的通知书或者决定书。本案中门某2009年后未年检却一直从事经营活动,没有收到登记部门吊销执照的通知书或决定书,说明他的营业执照没有被吊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门某如果要想消灭其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应当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到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并且停止其经营活动。而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遵守并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综上,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遭遇工伤的雇员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自2023年3月1日起,新的《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已经废除了第38条的规定。新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根据新的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可以进行网上年检,也可以提交书面的报告。如果未进行年检,工商登记部门会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由于本案发生的时间在2023年3月1日之前,新的规定未生效,因此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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