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人格权的形式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他人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他人名誉权;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截取他人传输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权。 (二)侵害财产权的形式侵犯他人沈阳著作权与商标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他人数据库;在网络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或微博为商标权或标识权人所有,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等行为。 (三)微博侵权的例外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微博侵权的裁量,逐步借鉴了外国网络法,主要有“红旗”原则与“避风港”原则。当然具体到微博实际应用中,判定是否侵权可根据微博原作者的声明,以及微博的转发比例数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是否是抗辩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