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业者来说,有必要了解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市场组织主体类型。不同的市场组织主体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准入资格和约束,也各有其便利和优势。
创业者可以根据自身创业实际或在不同的创业阶段选择不同的经济组织主体。也可以随着创业成果的积累,在不同经济组织主体之间进行转化或升级。
我们在和商业人士的交往中,发现很多老板的业务和实体已经积累到相当的规模,但是其运营实体还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这种运营模式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有可能多年来的创业积累毁于一旦。
我们建议,创业者首先要务就是选择好进入市场的组织主体类型。创业者要根据创业初期的资金、合作伙伴、管理能力、技术成熟度、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个人财富的保护等等综合因素,选择合适自己的切入市场的经营组织主体。
一、市场经营的组织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联营企业
3、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
5、个人合伙
6、个体工商户
7、分公司。实践中,还有一些创业者以承包(或挂靠)公司的事业部或承包分公司等等形式独立创业。在这里,姑且借用分公司这个法律上的概念来表述之。
二、不同形态之间的优缺点
要详细的介绍上述各市场经营组织形态的特点,可以出一本专著了。但是太过于理论化的东西不是本文做表述的精要。这里只是简单的介绍创业者选择不同组织形态主体的优缺点:
1、公司制企业的最大优点就是出资人(创业者或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可以有效的保护个人财富不受牵连。
但是,公司制企业在设立时有严格的资本准入原则,且在公司成立之后,还必须保持资本的恒定,不得随意抽逃资本,另外在税收稽核、财务、公司终止等风险均有严格的法律制约,稍有不当,甚至会触犯刑律而面临牢狱之灾。
2、承包挂靠公司内部的事业部或分公司,对于创业者可以减少很多行政机关的管理事物,可以规避很多行业性的资质认定风险,也可以起到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
由于承包或挂靠是以创业者和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挂靠协议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的不完善,在某种情况下随时面临解除合同的危险;
再者,由于公司制企业的主体唯一性,有可能因分公司的解散、公司收回经营权等客观原因甚至来自公司方面的恶性打压等因素,导致创业者辛辛苦苦打开的市场拱手让给他人,甚是可惜。
3、公司制联营企业类同于公司,只是在选择创业伙伴时的对象不是个人伙伴,而是一个经济组织而已。
非公司制联营,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模式只适合短期经营,且大多适合于某个项目的合作。不适合长久型的创业项目。
4、合伙企业和多股东的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公司制企业设立的繁琐,且合伙人之间可以用于合作出资的筹码更多,可以更好的吸收创业伙伴。比如管理经验、技术优势、人脉资源、客户订单等等都可以作为软性资源投资,而这些软性投资在设立公司制企业时不好评估入股、难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但是在合伙企业里,却很好解决,只要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但是,合伙企业的缺点就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对外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5、个人合伙俗称民事合伙,完全是一种合同行为,不用办理企业形态的登记,组织结构也比较单一。开展交易和业务时,也没有统一的商号称呼。难以建立一定的品牌效益和服务定位。
6、个体工商户是最小最基本的经济形态了,登记简单,没有严格的管理制约,经营和决策灵活,管理成本低。但是难以在市场中得到认同,特别是大的商品交易和商业谈判场合,且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创业初期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态经营,建立起技术和产品的内核,待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成熟时,再通过设立公司制企业来发展已有的商业模式。
7、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制公司之间的组织形态。相比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在市场上有更好的信誉保障;相比于公司制企业而言,设立起点低,管理限制少。但是投资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以上仅是简要介绍不同市场组织主体的优缺点,在实际项目和风险评估中,还需结合创业者的行业准入、合作伙伴、融资、资质认定、组织规模、竞争优势等综合因素,来选择切入市场的组织主体类型,并通过完善后续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管理制度、架构设计、内部治理等平衡和规避该类组织主体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