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内转让:
即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即要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即要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二分之一的人同意才行。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则不用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的。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之内未答复的,将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将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如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相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购买权有优先;两个以上股东主张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会按照转让时每个人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和公司章程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强制转让:人民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那天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