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但凡自负盈亏或是授权委托出口业务有下边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可将该业务向所在城市的税务局递交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请办理,下面上海税务代理公司针对相关不能退税的情况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页的出口货物的报关资料、出口收汇的核销单等公司出口退(免)税票据凭据交给除签有委托协议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公司等,或是由海外進口方特定的货运代理公司(出示合同书承诺或是别的有关证明材料)之外的别的企业或是本人应用的情况;
二、出口企业以直营的名义出口业务,该公司的出口业务本质上是由该公司及其其项目投资的公司以外的别的运营企业(或公司、个体工商户及其别的本人)假借该出口企业的名义实际操作进行的情况;
三、出口企业以直营的名义出口的,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署了购货合同,又签署了代理商出口合同书(或是协议书)的情况;
四、公司出口货物在中国海关验放以后,出口企业自身或是授权委托货代公司承运公司责任人对此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凭据(别的运输工具的,以承运公司责任人交到发件人的运送票据为标准,相同)上的产品名、规格型号等內容开展改动,导致出口货物报关资料与海运提单相关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
五、出口企业以自负盈亏的名义出口业务的,可是不担负出口货物的品质、结汇或是出口退税风险性的,是指出口货物产生产品质量问题不担负外商的理赔义务(合同书中有承诺品质义务责任者的以外);不担负未按时结汇而造成不可以销账的义务(合同书中有承诺结汇义务责任者的以外);不担负因申请出口出口退税的材料文档、票据凭据等出現难题而导致不出口退税的义务的个人行为;
六、出口企业沒有本质参加出口生产经营、接纳而且从业由中介人详细介绍的别的出口业务,但依然以直营的名义出口的个人行为;
七、别的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出口出口退税法律法规中所要求的个人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业所述业务之一并申请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金给予讨回,还未消(免)税金已不申请办理。
以上是不允许申请出口退税的情况的简要分析,想进一步了解更多的知识的就关注我们上海代理公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