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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标在先使用权能否对抗商标侵权的认定

看到这个问题,首先得来了解一下在先使用权的概念,沈阳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沈阳商标注册前就已经善意连续的使用,而其相同或近似沈阳商标的商标使用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继续使用原商标的权利,商标在先使用人在后,虽然可以继续使用原商标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但是不得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范围,且不得将相似的商标更改得更加相似于注册商标。1、商标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前就已经在使用的事实。2、商标使用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3、商标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了该商标。4、商标使用人使用该商标必须是基于善意。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商标在先使用权可以对抗商标侵权的认定,除此之外可以对抗商标侵权的情形包括:1、侵权诉讼中原告主体不适格。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商标所有权人及厉害关系人,并非随意的人都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2、商标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商标相同或相似是认定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根据商标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来进行对抗商标侵权的认定。3、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具有相同或近似性。商标的作用主要是区别于其他商品,实现商品的最大价值。侵权诉讼中被告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具有相同或近似性而对抗商标侵权认定。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对抗商标侵权认定的一种方式,但是商标在先使用的认定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条件才能认定为享有在先使用权。另外,在先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后不可以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商标的图样,但是使商标更加有区别性的除外。”(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触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络,以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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