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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5个误区:帮您理解住房支出如何扣除!

近日《**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相继正式出台,如何界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各个具体项目和扣除标准是办税实务中的难点与焦点。本文试分析五个理解误区,带你掌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住房支出方面)。

梳理5个误区:帮您理解住房支出如何扣除!

误区1:2023年,张先生名下没有自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地北京市租房居住,有租房支出发生;同年,张先生配偶王女士在主要工作地河北省廊坊市购买住房,有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发生。因为张先生夫妇在不同城市发生租房支出和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因此,张先生与王女士在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可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错误。依据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无论张先生夫妇租住的住房和贷款购买的住房是否在同一城市,张先生夫妇在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都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其中一种。

误区2:2023年,张先生及其配偶王女士均在北京工作,名下均没有住房,两人租赁房屋居住。当年发生的租房支出可以由夫妻任意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者经约定,由夫妻双方各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解析:错误。依据政策,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本案例中,张先生夫妇可以由其中一方按照规定标准扣除,而不能选择各自扣除标准的50%。同时,须要注意的是,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误区3:2023年,张先生在杭州市西湖区工作,名下没有住房,在杭州市西湖区租房居住;刘先生在杭州市淳安县工作,名下没有住房,在杭州市淳安县租房居住。两人发生的租房支出一个在市区,一个在县域,因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不同。

解析:错误。依据政策,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规定标准扣除。其中,主要工作城市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本案例中,无论是杭州市西湖区或是杭州市淳安县,均隶属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因此张、刘两先生的扣除标准一致。同时杭州市属于浙江省省会城市,依据规定“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张、刘先生的扣除标准均为每月1500元。

误区4:王女士在2023年1月购买住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款50万,贷款期限为25年。王女士当年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直至贷款结清。

解析:错误。依据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本案例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而不是贷款合同期限为25年,也就是300个月)。

误区5:依据最新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纳税人住房支出信息,因此享受住房方面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无须自行留存资料。

解析:错误。依据政策,发生住房租金支出对应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备查;发生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本文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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