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一些公司经营期间,公司资金流和南京发票流会有着不一致的情况,从而为公司经营带来了一系列风险。那么,公司资金流和南京发票流是否必须一致?公司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可以吗?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根据税局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
但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不过,在公司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下,其所隐含的风险也是非常普遍的。一般来说,我们要求“三流一致”、“四流一致”。其中:
“三流一致”,指的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达到三流一致。
“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础上再多加了一个合同流,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跟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
而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其风险主要体现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四流不一致”虽然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发票”,但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还是尽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是对“公司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可以吗”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对这一问题不太清楚的公司负责人来说,可对文中介绍内容作详细了解、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