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内的一家公司付给香港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质押的债权人为质权人。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我国担保法对专利权质押作了明确规定。不过该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加之我国专利法对此并无规定,且1996年发布的《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触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络,以便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