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对外支付结算过程有多种结算方式可供选择,比如有银行电汇、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现金等,主要分为转账和现金两大类。但结算方式有时却对我们的税前扣除及增值税抵扣会产生绝对性影响,希望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
一、现金支付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备案。
二、结算方式对所得税扣除的影响1、现金结算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现金支付给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2、现金结算不被采信,将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注:本项为必备资料)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结算方式对增值税的影响当企业遇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而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时,如果企业想继续申报抵扣,必须经税务机关核实,属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才可能企业继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