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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案例:环保罚款15万元,少享税收优惠千万元?

最近,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不少企业因环保罚款而与税收优惠“失之交臂”,有些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因环保罚款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其中不乏一些上市公司。

财税案例:环保罚款15万元,少享税收优惠千万元?

上市公司J公司主要从事水泥制造、环保处置和技术服务等业务,其2023年年报补充公告披露信息显示,2023年和2023年,公司下属一家子公司两次因环保问题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了共计15万元的罚款。在被罚款之前,J公司一直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1万元以上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J公司于2023年退回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1000多万元,且直至36个月期满,企业才可再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J公司因15万元的环保罚款,最终导致其无法享受上千万元的税收优惠。

笔者详细梳理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除了极少数轻微的违法行为外,大部分环保问题的处罚标准都在1万元以上。比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施工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是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被处以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一旦受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极有可能被取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资格。对于不少以资源综合利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来说,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可以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笔者认为,环保罚款虽是一次性缴纳,但由于受到罚款后,企业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且需补缴税款,因而对企业的影响具有持续性。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影响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时,也会受到环保工作的影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有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机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追缴其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也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由此可见,企业的环保工作不到位,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此,建议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在合规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不要忽视环保工作,应严格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因客观原因确实发生了违法行为,要尽快作出补救措施,避免受到1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进而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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