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虽属于中国,但香港的商标法和中国大陆的商标法却有很大的区别,其主要包括:
1)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区别。
香港的商标法以使用原则为主,注册原则为辅;而中国大陆的商标法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
2)获取商标权时间的计算方法不同。
虽说香港商标权的有效期与中国大陆商标权的有效期都为10年,但在两地商标权的取得时间却不同。在香港商标权的取得时间系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计算,而在中国大陆商标权的取得时间却从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自然人申请商标限制不同。
香港商标法和中国大际陆商标法都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香港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没有特殊限制,但中国大陆商标法从2007年2月12日起,自然人申请商标开始设定一定的限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4)商品或服务选择要求不同。
在香港一次商标注册申请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选多类商品或服务,写明商品或服务时可填整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而根据中国大陆商标法只能一类一标一注册,选择商品或服务也只能在一类项下最多选10个商品,否则加收费用。
5)防御商标规定的不同。
防御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商标,主要使用的商标为基础注册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香港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可申请防御商标,更加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而在中国大陆防御商标只是学理概念,尚未成为法律规定的概念。
6)实践中所需时间不同。
在香港从申请到取得商标权的时间约需6-9个月,而在中国大陆从申请到取得商标权的时间约为2年或更长时间。
7)主管部门及权利不同。
香港主管商标注册的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中国大陆主管商标注册的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香港海关是唯一有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机关,而中国大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机关一般为各级工商局公平交易部门。
8)代理制度的区别。
依据香港商标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人可以委托任何人士、合伙商行或公司在商标注册处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以商标代理人身份行事,只要代理人有在香港的住所或
业务地址;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