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都在问“未打印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税发票能不能使用”这个问题,刚刚税务总局给予明确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七条中的“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子件,xls格式)(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