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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8人在“一笼小确幸”就餐后食物中毒,涉事企业被罚百万元并吊销许可证

1月28号也就是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一起涉食物中毒行政处罚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68名顾客因食用“网红店”甜点食物中毒,涉事企业还未经深圳许可从事即食食品经营,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百万余元,同时吊销食品经营深圳许可证。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涉事企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轻创企易小编带您来看看吧。

68人食用“网红”甜点后中毒就医

2023年7月19日,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市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多名到某“网红店”就餐的顾客发生肠道不适情况,某区市监局随即展开调查。原来,食物中毒的68人均曾食用“网红店”奶油芝士酱制作的甜点,该芝士酱系由“网红店”的中央厨房上海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供货。

某区市监局调查发现,2023年7月13日至18日期间,餐饮公司的从业人员在面点间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且搅拌桶未经清洗消毒就直接用于制作奶油芝士酱,并在操作台上放置、敲碎未清洗的生鸡蛋,导致奶油芝士酱在加工过程中存在受到交叉污染的可能。

之后,餐饮公司将制作好的酱包配送至上海市9家“网红店”制作芒果拿破仑。经查,2023年7月15日至19日,在门店就餐后出现发热、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并前往医院就医的顾客均食用了芒果拿破仑,未食用过芒果拿破仑的顾客无中毒症状。

同时,经调查,制作该奶油芝士酱的其他原料、门店加工以及冷链运输环节则可排除被污染的可能。

68人在“一笼小确幸”就餐后食物中毒,涉事企业被罚百万元并吊销深圳许可证

某区市监局对餐饮公司留样的其他食品及门店配送食品进行了检测,发现其向部分门店配送的食品中存有沙门氏菌,中毒人员的粪便中亦检出该病菌。

此外,某区市监局发现,餐饮公司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含即食食品。而该公司向门店供应的奶油芝士酱为即食食品,超过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某区市监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餐饮公司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其未经许可从事即食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112.7万余元,同时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引发食物中毒还超范围经营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向9家门店供应即食食品奶油芝士酱,超出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上述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受到沙门氏菌污染并引起本次食物中毒,某区市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餐饮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餐饮公司认为,其生产的奶油芝士酱运送至各门店后均进行了二次加工,并不属于即食食品,其并没有超出经营范围。某区市监局将奶油芝士酱认定为事故原因缺乏依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区市监局调查报告能够确认本次食物中毒事故的存在,及与涉案奶油芝士酱具有的高度关联性。涉案奶油芝士酱无需经过清洗消毒或加热处理即可食用,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中对即食食品的定义。即使如餐饮公司所称,门店在使用奶油芝士酱前需二次打发,该操作亦不属于清洗消毒或加热处理,不影响其即食食品的属性。餐饮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即食食品,系超出经营范围。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属准确。此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范围广、波及人数多、危害后果重,某区市监局综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货值金额、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作出相应处罚决定,量罚亦无不当。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该案虽系个案,但其教训却足以使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引以为戒。法官提醒,食品经营企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应该依法取得许可;在追求产品营养美味以赢得市场的同时,必须时刻秉持社会责任,树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意识,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此一以贯之。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也需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力度,双管齐下,共同为公众营造健康卫生的饮食环境。

最后轻创企易小编提醒您,当办理经营许可证后一定要按照证件上面的经营范围来营业,千万不能超出营业范围,不然会和上述公司一样被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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