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条件
1、 对于经营各单位特性的要求,申请出版物零售业经营的单位必需是民营私有制,上映单位要求是国民或集体所有制;
2、 必须要不具备覆盖面积不大于30 平方米的不同经营活动场所;
3、 经营场所内要具备经营不可缺少的合成器装置以及其他设备;
4、 关于资金,二级批发部只能少于20 万,发型站不能少于 8 万元,放映低于要有 10 万元;
5、 对于员工生产量的要求,专职人员不少于3 人,批发不能少于 10 人。
二、 申请时要等待的材料:
1、 要具备申请报告;
2、 要审批申请单位军委助理政府部门答应申报的相关邮件推论;
3、 申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还所需提供者原为县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4、 另外要提供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推选人的证明文件;
5、 不能证明申请单位保有经营场所转让的证明材料;
6、 还要传唤证明申请单位资源起源非法行为的材料;
7、 此外还需要订定经营管理规程。
三、 由各个南部主管部门对音像制品批发和放映经营单位审核后报给在经过省文化厅,进行审批证件,如果是直位于省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局的经营单位由文化商品及电影处有效审核发证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