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最大的区别就是工业企业会有一个成本核算的过程。如果你想做好工业企业的会计,那么成本核算这一部分必不可少。
成本核算的意义: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及时提供成本信息;优化成本决策,确立目标成本;加强成本控制,促进成本责任制的巩固和发展,增强企业活力。
一、移动加权平均法
货的计价方法之一,是平均法下的另一种存货计价方法。即企业存货入库每次均要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新的平均单位成本, 并以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确定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永续制下加权平均法的称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下库存商品的成本价格根据每次收入类单据自动加权平均;其计算方法是以各次收入数量和金额与各次收入前的数量和金额为基础,计算出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其计算公式如下: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本次收入前结存商品金额+本次收入商品金额)/(本次收入前结存商品数量+本次收入商品数量 )
举例:在第一次发出时,期初是300,2万。8日风入200,2.2万,到10日发出时,共计500,4.2万。则加权平均单价为4.2万除以500件等于 84元。
所以10日发出的成本为400*84=33600元。
10日余额为100件,8400元。从10日到28日第二次发出做为一个“月”来计算。
期初就是10日的余额 100件,8400元,入库为20日购入300件,2.3万,合计为400件,3.14万。则加权平均单价为3.14/400=78.5元。
所以,28日发出成本为200*78.5=15700元。
28日余额为200件,15700元,28日到31日为一个“月”计算,没有发出。所以,31日余额为400件,金额为15700+25000=40700元
总计,全月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发出存货成本为:33600+15700=49300元
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来的商品成本比较均衡和准确,但计算起来的工作量大,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不多、或者前后购进商品的单价相差幅度较大的商品流通类企业。
二、全月平均法
全月平均法(Weighted-average System)是以本月的期初数量和本月全部进货数量作为权数,取出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期初的进货成本,计算出本月存货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作为基础算出本月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以及月末的库存实际成本。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的产成品、半成品的成本核算;原材料的成本核算。
加权单价=(月初结存货成本+本月购入存货成本)/(月初结存存货数量+本月购入存货数量)
举例:如果原有材料单价5元,数量5个,一次购入原材料实际单价6元,数量6元,那么当发出原材料时,我们算发出成本的单价则为:(5*6+5*6)/(5+6)=5.45元/个
在全月平均法下,采用全月平均法使得本期销货成本介于早期购货成本与当期购货成本之间。这种方法计算得到的销售成本不易被操纵,因而被广泛采用。
全月平均法作为一种平均价格法,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价格波动趋势的影响;存货计价工作可以分散在月内进行。缺点:不利于核算的及时性;与现行成本相比毕竟物价是随行就市的,有比较大的差异。
三、先进先出法
物料的最新发出(领用)以该物料(或该类物料)各批次入库的时间先后决定其存货发出计价基础,越先入库的越先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时,期末结存存货成本接近现行的市场价值。
举例:
例一
假设库存为零,1日购入A产品100个单价2元;3日购入A产品50个单价3元;
5日销售发出A产品50个,则发出单价为2元,成本为100元。
先进先出法假设先入库的材料先耗用,期末库存材料就是入库的材料,因此发出材料按先入库的材料的单位成本计算。
例二
对销售而言,先获得的存货先销售出去,使留下存货的日期越来越近,存货价值越接近重置价值。在物价上涨时,此法会导致较低的销货成本,较多的盈余。
例如存货情形如下:
1、1月1日进货10个每个5元,小计50元。
2、4月1日进货10个每个6元,小计60元。
3、8月1日进货10个每个7元,小计70元。
4、12月1日进货10个每个8元,小计80元。
假设在12月31日存货数量为15个,则期末存货价值为12月1日10个每个8元小计80元,8月1日5个每个7元小计35元,总计存货价值为115元。
对电脑数据结构而言,称为排序的数据进出方式,从一端进,从另一端出,就好像排队一样。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企业不能随意挑选存货的计价以调整当期利润;缺点是工作量比较繁琐,特别是对于存货进出量频繁的企业更是如此。同时,当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四、后进先出法
与先进先出发正好相反。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使当期成本升高,利润降低,可以减少通货膨胀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也是会计实务中实行稳健原则的方法之一。
区别:
1、先进先出:发出存货计价时,坚持先购进先发出的原则进行计价。
2、后进先出:发出存货计价时,坚持后购进先发出的原则进行计价。
上述两种方法均指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而与存货本身实际发出先后顺序无关。
举例:
比如:
2023年3月1日购买A产品3个,单价:8元/个;
2023年3月5日购买A产品9个,单价:7元/个;
2023年3月9日购买A产品2个,单价:10元/个。
2023年3月发出A产品8个。
这发出的8个A产品计价分别为:
1、先进先出:3*8+5*7=59元;
2、后进先出:2*10+6*7=62元。
注:我国已不允许后进先出法进行后续计量
五、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它是指对发出的存货分别认定其单位成本和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具体存货项目具有明显的标志,而且数量不多、价值较大,如大件、贵重的物品。期末存货的各种项目,分别确定每种物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然后相加各种存货的成本,即为存货期末全部的成本。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各批(次)存货发出数量×该批次存货实际进货单价
举例:某工厂本月生产过程中领用A材料2000KG,经确认其中1000KG属第一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5元;其中600KG属第二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6元;其中400KG属第三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8元。
本月发出A材料的成本计算如下:
发出材料实际成本=1000×25+600×26+400×28=51800元
优点: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准确。
缺点:实务操作的工作量繁重,困难较大。适用于容易识别、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单位成本较高的存货计价。例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六、计划成本法
计划成本法是指企业存货的日常收入、发出和结余均按预先制定的计划成本计价,同时另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作为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联系的纽带,用来登记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的差额,月末,再通过对存货成本差异的分摊,将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和结存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进行反映的一种核算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
计划成本法先要制定计划价格,按计划价格发出材料,然后分摊材料差异(成本会计,制造业)
例:物品A,计划成本120(暂估入账),实际成本100,计划和实际相差20(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七、毛利率法
毛利率法是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前期实际(或本月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这种计算方法适用于经营品种较多,月度计算成本确有困难的企业。
它是一种简化的成本计算方法,但是全部(或大类)商品的综合毛利率受影响的因素较多,计 算结果往往不够精确。在采用该法时,一般只在季度的头两个月使用,季末则必须用“加权平均法”等其他成本计算方法来计算和凋整,以便在一个季度范围内使商 品销售成本和期末结存商品金额符合实际。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毛利率)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举例:某批发公司2008年4月初A类商品库存50000元,本月购进50000元,本月销售收入111000元,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为1000元,上月该类商品的毛利率为20%,本月已销售商品和库存商品的成本计算如下:
本月销售净额=111000-1000=110000元
销售毛利=110000*20%=22000元
本月销售成本=110000-22000=88000元
库存商品成本=50000+50000-88000=12000元
八、零售价法
零售价格法指按照存货成本与零售价格的比率估计存货成本的方法。
它在零售商企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即可在平均成本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的基础上使用,也可结合成本与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运用。他的核心在于在于成本与零售价格比率的计算。它的使用范围一般在零售商和企业当中比较常见。例如像沃尔玛,中百仓储这样的零售企业。
零售价格法用于零售商为主的企业,即可在平均成本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成本流动假定基础上运用,也可结合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运用。在美国,零售价格法因公认会计原则和税法均认可而得到广泛应用。零售价格法的好处是它提供了在定期盘存制下准备月度和季度报表所需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