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与内资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存在较大区别。内资有限公司的首期出资应当在申请设立公司之前缴付,但是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由于我国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在公司成立取得主体资格后方可缴付首期出资。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四部委8 1号《执行意见》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三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为十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
第三,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必须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即缴纳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