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23年9月份开具给客户发票,发票一直未交给客户,现合同取消,款项未收,发票联丢失,我单位该如何处理?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的,应当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丢失(损毁)报备业务: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1)挂失/毁损发票清单1份;(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复印件1份。 因此,您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按上述规定处理后将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您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情形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