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著作权法是如何设定“作品”含义的?
南京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它必须是:
(1)人的创作,不是人创作的不受保护;
(2)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事实本身不受保护;
(3)能够被复制,仅存在头脑里不受保护;
(4)具有独创性,通用的表达方式不受保护;
作品的分类有哪些?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作品种类多种多样。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普通的交谈和会话不是口述作品,朗诵也不是口述作品。
3、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写或唱的创作都是音乐作品。
4、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剧本创作出来后作品完成,表演和表演录像都是对作品的再现和不同载体。
5、曲艺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它可能是文字、口述、音乐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6、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天然形成或由动物“创作”的不算美术作品,不保护创作技法。
8、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仅指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而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和模型。
9、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拍摄的照片,就认为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翻拍别人作品只能算原作品的复制品。
10、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监控视频不是作品。
11、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按图形产生的客体不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则只限于保护平面的复制。任何具有实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均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12、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同一程序的源文档和目标文本为同一作品;文档指软件配套的相关文字资料和图表。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凡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使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出来,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对于作品的保护作用是非常大的,虽然进行著作权登记是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但是当著作权产生了价值,就会被人争相使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此时就会遇到维权的困扰。因此,为了保护好智力成果,需要原创者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做好著作权布局,准备好这些基本工作,日后就可以坐收著作权红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