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分公司(这里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设立与注销的过程比较繁琐。今天我们来大体说一下。
首先,设立登记
1、提交《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相关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时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