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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转让内地居民公司股份应如何纳税?

一、如何划分香港与内地税收征管权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香港居民(包括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按照如下标准划分内部与香港的税收征管权:1、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的前三年内,该内地居民公司财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为不动产,且该等不动产位于内地,那么内地则拥有相应的征税权。2、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3、除上述2种情形外,香港居民转让内地居民公司股权的收益,应仅在香港缴税。

二、香港居民的身份认定

香港居民转让内地居民公司股份应如何纳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香港居民(包括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按照如下标准划分内部与香港的税收征管权:1、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的前三年内,该内地居民公司财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为不动产,且该等不动产位于内地,那么内地则拥有相应的征税权。2、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3、除上述2种情形外,香港居民转让内地居民公司股权的收益,应仅在香港缴税。

三、内地拥有征税权时如何征税

(一)香港居民为法人1、税率为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扣缴义务人为股权受让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香港法人居民减持股份所得资金的税收扣缴义务人应当为股权受让人。若转让股份为上市公司股份,则由于税款的支付人可能是众多小股东,现实层面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对该等情形下的代缴义务人又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当中,通常由上市公司代为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二)香港居民为自然人1、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为百分之二十。2、扣缴义务人为股权受让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香港个人居民减持所得资金的税收扣缴义务人应当为股权受让人。若转让股份为上市公司股份,通常也是由上市公司代为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四、香港居民减持所得购汇会出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之规定,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外资股东减持A股所得资金购汇汇出境外的,应持包括“有关完税证明”在内的五项材料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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