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定公司登记簿上记载法定登记事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这些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公司的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公司所属的企业类型;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在变更登记时,则应在公司登记簿上记载变更的事项和原因。在注销登记时,则应当在公司登记簿上记载公司被注销的原因、时间,并应将公司注销的事实通知有关开户银行。
公司登记簿是公司登记的法定重要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制作。公司登记簿的格式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行修改,但应当坚持稳定的原则,对公司登记簿的修改需要采取慎重的态度。从公司登记的历史发展看,传统的公司登记簿是纸质形式,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可以采取电子登记簿代替纸质登记簿,因而出现了公司登记簿由纸质向电子化方向转变的趋势。
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的登记注册应当公开,应当允许社会公众依法查询。因此,公司登记簿本身具有公示的性质和效力,同时也具有证明的效力和意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