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方式是指合资各方以何种方式出资入股。理论上虽然任何类型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但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出资形式,要根据出资财产是否符合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条件来判断。即须具有确定性、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可独立转让性的标的物才能用于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实物捐助
即民法典中的客体,包括财产、资产等有形的个人财产。股东以实物出资,必须具有原代理机构登记的财产权或者处分权,不得以担保债权的种类或者从他人处租赁的种类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金融机构、第三人名义、名誉、特许经营权、个人财产等有担保的股份出资。”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必须一次性缴纳。比如比利时《公司法》第75条规定:“实物股权在发行当月内全额支付。”关于实物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非货币性个人财产,应当依法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实物转让的方式和期限。需要办理实物支付手续的,公司应当在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并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见,中华民族要求实物捐助全部一次性付清,实物捐助转让手续同时办理。
2、货币出资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3、知识产权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的细节包括:“1版权和相关基本权利,2注册商标,3地理标志,4制造业设计,5专利权,6装置内部(布局),7保护未披露的数据,8控制合同许可中的反市场竞争。”可见,知识产权涉及的细节非常普遍,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代理公司注册的知识产权覆盖面最终会日益扩大。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对股份进行非法风险评估。投资知识产权要明确所有权,防止股权投资后的所有权纠纷对公司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投资者投资知识产权时,应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代理登记仍在法定保护月内。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对股份进行非法风险评估。此外,风险评估应在购买的产品和原始产品之间进行不同的评估。知识产权投资不得超过相关法定比例,并符合相关立法规定。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德国股份法》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可见,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