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常见的纳税话题,不过很多企业在实际清缴的过程当中对政策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容易就导致税收缴纳时出现一些问题,今天小编就说一说这个事情。
然而,企业在实际清缴过程中往往对政策的理解准确性还不够,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被忽视的7项税收风险,望财务人员能认真理解消化!
风险一、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风险二、预收跨年度租金,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那么,也就是说,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风险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四、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五、企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
风险六、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七、我公司税收缴纳采用核定征收,发生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文相关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汇算清缴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几个风险错误,如果您想要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联系轻创企易,轻创企易服务热线:189-1890-2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