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为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经常会向股东个人借款,并将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作为往来款核算。三个案例来说明,大额借款长期挂账在企业中的涉税风险!
案例一
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0万元
涉税风险:
企业向股东借款没有利息,若是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参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案例二
甲公司将1亿元无偿借给老板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三年。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亿元
贷:银行存款 1亿元
涉税风险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涉税风险二:
另外由于属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案例三
企业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王总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涉税风险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涉税风险二:
若是与经营无关,而且年底未还,存在20%个税风险。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