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税收,为的是实现国家职能,可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税收并不是唯一财政收入形式。那么,它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有什么不同?为什么税收能成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这体现在税收的基本特征上。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参与社会物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即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关系. 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単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强制性説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 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説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 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説,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 从这个意义上説,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 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问题,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 特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説的“从一个处於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於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説,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単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亊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 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 同样,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确定后永远不能改变.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 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 所以,这与税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税收具有的三个特征是亙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叫税收. 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説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説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 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於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上缴利润,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的基本标志. 税收的特征反映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税收的“三性”集中体现了税收的权威性. 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