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包括: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机票和火车票也属于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
若是属于已经使用了不能收回款项,则计提坏账准备,税前扣除凭证从坏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