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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销哪种方式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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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B公司同属于C公司全资子公司,而经营范围相同。现打算注销A公司,A公司有已认证待抵扣进项20多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0多万元,长期待摊费用200多万,请问这种情况是将公司固定资产卖给B深圳公司注销呢还是应该与B公司做吸收合并再注销呢,那种方法对公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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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姜娜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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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谢谢您的信任和提问,采用吸收合并并注销是比较合适的,依据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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