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上海某科技深圳公司准备购买一批新的电脑设备,最后与上海某电器深圳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购买的价格是18万元,并且双方还在口头上约定8月25日之前把货送到买方的办公地点。另外,双方还约定,买方需要先支付给卖方8万元的定金,之后的10万元尾款在电脑送达并检查合格后3天内支付。
电器公司在8月24日将科技公司预定的一批电脑送到了目的地。可是,一个星期之后,电器公司却迟迟没有收到科技公司应付的剩余款项。于是,电器公司负责人亲自与科技公司交涉。结果,得到的答复是,该公司只是上海的一个办事处,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之后,电器公司又找到该公司的总部,总部的答复是,与电器公司合作的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它做出的承诺和约定不代表公司的意志,没有法律效力。
所以,这家电器公司只能自认倒霉,由于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没有审核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当买方不愿意主动支付剩余款项时,电器公司只能处于极度被动的状态,无法走法律程序,因为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以上案例告诉广大公司运营者,在进行商业合作之前,一定要签订合作合同,并且要对合同的签约主体进行资格审核。例如,审查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以及授权证明(如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商标证书、授权书、身份证件等)。为了确保证件的真实性,还可以上网查验或者电话咨询。
另外,运营中心、分公司、办事处、接待处、联络处等,这些都是没有签约资格的主体。如果公司运营者遇到的签约主体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一定要查验其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文件。否则,不能与其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