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这个季度有开具专票,也有普票,总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是否可以退回专票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如何减免?
(1)总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普票对应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专票的部分不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需要根据当期缴纳的增值税(不考虑消费税的情况下)计算缴纳,并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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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但未达起征点的销售额属于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是链条税,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每个环节就形成严密的抵扣链条。如果上一环节免税还让下一环抵扣,国家损失了两次税款,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需要开专票,只有主动放弃免税,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当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缴纳的税款。 二、减半征收城建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据小编统计,基本上全国各省市都是顶格按50%幅度减征包含城建税在内的上述六税两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10万,若开具专票,对其缴纳的城建税是减半征收。 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即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免征两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上述政策与缴纳义务人属性、是否开具专票和普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