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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2023年4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4月份认证可以享受10%的加计抵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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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呼和浩特公司变更地址资料如下:

1、公司股东全部为大陆自然人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银行U盾、新的地址以及房屋编码;

2、公司股东有公司股东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人个人银行U盾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股东的企业数字证书、新的地址及房屋编码;

3、公司股东有外地公司股东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公司股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新的地址及房屋编码;

注意:若变更地址抽查到需要新地址证明实审的话,需要提供新地址的房产证、红本租赁证、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以及水电缴费单、以上资料其一就可以了,法人以及经办人需要带着地址证明去工商局登记实审。

若需要详细了解和办理,请联系我司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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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燕
杨燕燕服务年限:12客户评分: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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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长春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长春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但是11号公告第十条仅是修改了专票的认证日期的期限及增加了通过发票平台确认抵扣的方式,并没有修改“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因此,2023年4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60天内的认证期内选择在4月份认证或发票平台勾选确认,如果不属于不得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则为4月份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享受进项税额10%的加计抵减。

袁蓉蓉
袁蓉蓉服务年限:7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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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长春发票,在4月份认证不可以享受10%的加计抵减。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长春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市轻创企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冯晴晴
冯晴晴服务年限:6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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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长春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长春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5月份勾选的专用发票应记入5月份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不管其取得专用发票时间是4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均属于5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该进项税额可以在5月份享受加计10%的抵减政策

姜娜
姜娜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8 /5.0

高级会计师向TA咨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以,2019.4.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长春发票,如果是符合相应的条件,是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的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周旭
周旭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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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9号公告规定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4月1日以后确认抵扣的长春发票不管什么时候开具,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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