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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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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集团天津公司内部统借统还有没有限额?是不是非金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借款超过注册资本的两倍后,超过金额,子公司不得进行所得税前列支?对于增值税有没有影响?是否可以把借款转为投资款?有没有限制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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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赵乔兵服务年限:7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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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所得税上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方利息扣除有一个债权投资和权益投资的比例限制,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超过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利息是需要交增值税的,但不得开专票,对方不可抵扣。可以将借款转为投资款的。借款转投资款没有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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