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5)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6)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9)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10)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如果有前述(1)、(2)、(4)、(5)、(6)、(9)、(10)、(12)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倘若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