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人说关于作品数字化传输的青岛著作权问题法律还未作规定,因此网络作品还得不到法律保护。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青岛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作品传播权吗?
回答:网络作品传播权,您应该说的是网络作品著作权,网络作品著作权应当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数字化使对作品的复制变得更为简单,传输的范围更为广泛,盗版侵权问题更容易突出和发生,如果失控了也就更为严重。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地说,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不能以为作品的传播手段不同,法里未提到“网络”、“传输”等字样,著作权就要受到践踏,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随意被剽窃、抄袭,以及未经许可的使用、不付报酬。涉及网络的法律问题可以探讨,各种观点都可以争论,但国家法律要严肃执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天也不能失去法律的保护。
法律是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规则的高度抽象,是代表国家意志、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不能要求法律的条文上对每一种社会现象的具体表现形式都有表述。我看当前是学好、掌握好、用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和法规的问题,任何以为这种明目张胆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失去法律规范和约束的想法,都是一种误解,或者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当然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有些条文修改得会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完善,这些法律的修改也要司法审判的实践经验来作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