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您单位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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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所以贵单位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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