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水电坐落于下游,其上游B水电站蓄水截留导致A水电站不能正常发电。后经A、B水电站协商,由B水电站赔付由于蓄水截留导致A公司损失400万元。A公司收取的该项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如果缴纳,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B电站应当索取何种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B水电站蓄水截留导致A水电站不能正常发电而支付的损失赔偿,不属于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流转税,由于该业务不属于经营行为,A水电站取得赔偿时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B水电站可以凭A水电站开具的收据,合同或者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