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内资企业聘请外籍人员作管理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政策?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能否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专家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政策,但是税法上没有对“外籍专家”进行相关的限定。
参考《广西地方税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工作通报2023年第9期(总第55期)》规定:
三、12366协助外籍个人明确其在内资企业任职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附加减除费用的问题
8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电话咨询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的问题。具体情况为:咨询的纳税人为外籍人员,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担任行政管理人员职位。纳税人提出疑问,其在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附加减除费用。纳税人希望能得到税务机关帮助,明确上述问题。
对此,12366查阅了相关文件: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适用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上述文件未明确如何认定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专家。
鉴于上述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的问题无法明确,我中心分别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进行了请示,得到答复如下:适用从宽原则,在中国任职的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即可以享受上述附加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