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净值不为0,是否计提折旧?计提年限是多少?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及税法均明确规定,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